挑高夾層屋 廣告陷阱多

發佈時間: 2004-07-28 15:58: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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■ 記者吳文龍/台北報導 建商盛行將屋頂層加蓋,並與頂樓打通,再裝修為上下兩層,以挑高的夾層屋出售,而被購屋者以建商廣告不實為由,向法院指控房屋高度未達契約規定,要求建商減收購屋價款,但法官認為「雙方如已約定廣告非屬買賣契約內容」,建商即未違反消費者保護法,判處購屋者敗訴。 去年下半年房地產市場轉為活絡,建商出售房屋持續熱絡,部分建商看準購屋者喜好挑高的夾層屋,因此在售屋的廣告圖說上大肆宣傳最頂樓有上、下層的設計,引誘購屋者付出較高價格購買。 惟建商卻在房屋買賣契約上約定:「本契約銷售工地現場所提供的宣傳、廣告文件、資料、樣品屋及其創意空間隔層的裝潢,買方完全認知了解,僅供買賣雙方於銷售時的參考,並非本買賣合約內容之一部分。」並要求購屋者簽名。 等到交屋後,購屋者發現買到的房子,挑高高度只算最頂樓的高度,其餘高度均是占用公共區域,擔憂日後有遭拆除之虞,以「房屋自有使用與交換價值嚴重減損之瑕疵」為由,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要求建商減收價金。 但建商反駁說,購屋者在購買時即已知悉所謂挑高高度,是包括其購買的最頂樓及屋頂層的高度,但屋頂層部分購屋者僅有專用權,如有不能使用風險,應由購屋者承擔。尤以購屋者簽立的土地與房屋買賣契約已約定,並明確知道房屋宣傳廣告圖說所繪製的上下樓層利用,僅為建商對購屋者房屋傢俱配置的建議,並非買賣契約內容。 台北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認為,買賣雙方已明確約定不將宣傳廣告圖說作為房屋買賣契約的內容,建商即未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的規定,且建商亦無交付購屋者挑高高度的義務,依此判決購屋者敗訴。 法界人士分析,類似本案情形,建商引誘購屋者陷入陷阱的房屋買賣日漸增多,購屋者遭受損害,但卻難向建商請求降價補償,消費者應在購買前看清契約內容,不能一味相信房屋的宣傳廣告。 電話:04-23160106 傳真:04-23130523